(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起草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和统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经济调查,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能源、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六)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总统计师;负责管理设在各地的省属调查机构;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级和省级统计事业经费;配合职改主管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省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