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全省统计工作的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全省性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和完善全省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审批各市、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全省重大省情省力普查;统一组织各市、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收集、整理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预警监测系统,向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5、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拟定各市、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6、领导和管理省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
7、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