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六)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管理、审批或备案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全省部门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审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和涉外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