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审查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对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涉外气象活动。
3.组织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和作业计划,在自治区政府和中国气象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防雷减灾工作。
5.负责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气象工作、业务建设;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中国气象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