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西藏自治区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或修订与防震减灾事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西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的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西藏自治区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州)、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西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承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与生产;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八)承担西藏自治区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