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以及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2.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在管辖范围内,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3.负责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出入境及所辖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及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资格培训监督和评估、考试、发证工作;按规定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签发、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航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上述区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安全靠泊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辖区内的沉船沉物的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发布航行警(通)告。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管辖范围内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水上搜寻救助。
7.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执行有关的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和“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
8.加强费收征管,按章征收船舶港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