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吉林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吉林省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全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编制、分配和下达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全省国税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负责吉林省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垂直管理全省国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