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贫困监测、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专项调查制度。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
(三)参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普查项目。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和公布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五)依法查处调查队系统及其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
(六)与地方统计局一起完成统计信息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调查总队机关人事、财务工作,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人事、财务工作。
(八)负责调查总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指导下级各级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
(九)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十)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处理服务。
(十一)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