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交通部和部海事局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局计划基建、技术设备、干部人事、财务会计、监察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三、拟定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定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辖区内通航秩序、通航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分支海事局跨区域的水域巡航工作。
五、审批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六、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以及重大的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域规划、调整和港区岸线使用。
七、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海事签证和结案管理工作。
八、审核权限范围内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权限范围内一、二级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海上设施有关人员、海船船员甲、乙类和内河船员一、二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或授权船员专业和特殊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九、监督和审核权限范围内船员公司、船员中介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引航机构的安全资质。
十、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负责或授权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非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十一、审核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和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的相关工作;核准辖区内超规范标准的船舶进出港事宜。
十二、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审批和管理。